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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前利与周绮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利,周绮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608号原告王前利,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汉县。委托代理人胡攀、陈德宁,均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绮雯,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前利诉被告周绮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再继续履行,诉请被告退还相应的房屋押金、水电押金、租场预付款等费用。涉案房产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属肇庆市高要区辖区范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涉案房产位于肇庆市高要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