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贺亮与被执行人白雪峰、刘化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亮,白雪峰,刘化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贺亮,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化天,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贺亮与被执行人白雪峰、刘化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雪峰、刘化天公积金账户,冻结刘华天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白雪峰、刘化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