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吴少群与张敏丽,李木荣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群,张敏丽,李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少群,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张敏丽,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李木荣,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少群与被执行人张敏丽、李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19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敏丽名下汕头市房全套并已移送评估,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敏丽名下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