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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杨生,刘莹,杨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18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61号。负责人:赵岳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川,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宇,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凤,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玉田县东升胶带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东关大街。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玉凤。被告:杨生,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刘莹,女,汉族,1989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杨翠敏,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杨生、刘莹、杨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被告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违约时,按照违约行为对应债权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赵玉凤、玉田县东升胶带厂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玉田县东升胶带厂对被告赵玉凤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生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直至贷款结清。被告刘莹、杨翠敏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2年。2014年8月13日,被告赵玉凤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申请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原告支付借款300万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支付利息及返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全部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法律文书,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告具体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英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子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