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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执字第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启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斌,张国良,刘兆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9982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斌,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号楼*楼****号。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苑*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刘兆午,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号。关于王启斌诉张国良、刘兆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良、刘兆午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国良、刘兆午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国良、刘兆午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