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霍永耀与潘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耀,潘永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048号原告霍永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7。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52。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耀诉被告潘永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