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洪斌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斌,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斌。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申请执行人李洪彬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钱款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