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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晓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林,女,1985年4月27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辩护人张永红,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琴,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林及其辩护人张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商场二楼“凯迪斯”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凯迪斯”牌女士毛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374元。2、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重百商场三楼“迪骊”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迪骊”牌女士皮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皮衣价值人民币5985元。3、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南茜高”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南茜高”牌连衣裙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674元。4、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毛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374元。5、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上衣一件、女士假两件套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上衣价值人民币277元、假两件套价值人民币299元。6、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毛衣两件、女士牛仔裤一条。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分别价值人民币524元、674元,牛仔裤价值人民币2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归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晓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徐晓林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物,并额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被告人徐晓林构成自首;3、被告人徐晓林的女儿有心脏病需要其照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晓林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商场二楼“凯迪斯”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凯迪斯”牌女士毛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374元。2、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重百商场三楼“迪骊”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走“迪骊”牌女士皮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皮衣价值人民币5985元。3、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南茜高”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南茜高”牌连衣裙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674元。4、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毛衣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374元。5、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上衣一件、女士假两件套一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上衣价值人民币277元、假两件套价值人民币299元。6、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晓林在泸州市江阳区时代商都二楼“拉夏贝尔”专柜,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拉夏贝尔”牌女士毛衣两件、女士牛仔裤一条。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毛衣分别价值人民币524元、674元,牛仔裤价值人民币299元。另查明:1、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晓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徐晓林赔偿徐某某1人民币2000元、赔偿穆某某人民币8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晓林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1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2的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赃物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涉案物品发还清单、服装/针织商品进货质量审查表、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晓林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晓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徐晓林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晓林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物,并额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同时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晓林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社会现实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益代理审判员 康 泸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