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罗平与杨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杨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96号原告:罗平。被告:杨逍兰。原告罗平与被告杨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瑞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