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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祥彬、袁清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彬,袁清贤,李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93号申请人罗祥彬,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袁清贤,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李代燕,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罗祥彬如对被申请人袁清贤、李代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祥彬如于2016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祥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清贤、李代燕价值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罗祥彬提供担保的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佳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