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与田小荣、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田小荣,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3民初909号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经营者张全景。被告田小荣,男,1973年出生。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与被告田小荣、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张全景、被告田小荣、恒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61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利息18052元[161000元×0.004875×23个月(2014.7.11-2016.7.11)];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恒源公司承建阿拉尔台州美居物流园工程,被告田小荣是实际施工人,向原告购买木材,截止2014年6月15日累计欠货款161000元,并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田小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恒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导致其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恒源公司应与其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被告恒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田小荣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向原告购买木材,即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是田小荣人个行为;田小荣出具的欠条没有付款期限,原告请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恒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田小荣、恒源公司承认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交付了木材,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货款应由谁承担,解决此焦点问题必须明确买受人是谁,即被告田小荣与原告就木材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田小荣的行为或者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或者是代理行为,或者是表见代理行为,即恒源公司为买受人,如不是田小荣即为买受人。一、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田小荣是实际施工人,而实际施工人并不是被告恒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恒源公司履行职务;二、被告田小荣也不持有恒源公司的授权书,说明被告田小荣也不是履行委托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不存在追认的事实;三、关于被告田小荣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田小荣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其不持有恒源公司盖章的介绍信函、空白合同,不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买受人为田小荣,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1000元。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田小荣出具的欠条与保证书内容来看,本院认为,田小荣逾期付款期间应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至2016年7月11日截止,计算出结果为4421.46元。综上,田小荣应当支付原告165421.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165421.46元;二、驳回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对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阿克苏市万方建筑模板经销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计19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小荣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同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