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男591956年5月28日与邹某某男451970年10月27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591956年5月28日被执行人邹某某男451970年10月27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方国际申请邹某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邹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方某某案款204300.0元,承担执行费2964.5元。现因被执行人邹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