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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保某与陈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某,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保某,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8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保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调解书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后通过银行查询,本院已扣划5020元并已发放,通过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和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某、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27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