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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文旭与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旭,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旭,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东盟工业园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克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文旭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旭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