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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130-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了赵某某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高某某的银行账号,并冻结原告赵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某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320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原告赵某某在陕西某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