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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晓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财保171号申请人:李君,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庞庄办事处刘马路村x组。被申请人:李晓艳,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春雨小区。申请人李君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君以其名下位于本市的刘马路村XX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君名下位于本市的刘马路村XX房产[徐房权证九里区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