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938-1号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天永化工厂南天永路西。法定代表人庄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正,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楼德镇南泉村循环经济园区观光路517号。法定代表人张本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