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76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喻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被告喻某本人不在大悟县,无法协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涂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