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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76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喻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被告喻某本人不在大悟县,无法协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涂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