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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蕊,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蕊,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南寨砭新村1-1-502。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87********。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黄蒿洼鑫鑫家园小区6-5-502。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4********。申请执行人王蕊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