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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林辉与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辉,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81号原告:马林辉,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兴达街44号。法定代表人路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森林半岛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马林辉诉被告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林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林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