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文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马文明在湘运市场附近,尾随被害人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将其裤子口袋中的1部苹果6手机盗走。2016年7月14日,马文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明在开庭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文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文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盗窃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文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