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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基伟与王永利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伟,王永利,乔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张基伟,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乔红梅,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磴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乔红梅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基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乔红梅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