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30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佩东与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东,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616号原告:李佩东,男,汉族。被告: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上都镇。法定代表人:王亚钧,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东诉被告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佩东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佩东撤回对被告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佩东承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