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湘鄂与唐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锷,唐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湘锷,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0********。被执行人唐博涛,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湖田村瓦屋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湘鄂与被执行人唐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