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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湘鄂与唐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锷,唐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湘锷,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0********。被执行人唐博涛,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湖田村瓦屋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湘鄂与被执行人唐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