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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廷甫与临颍县陈庄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甫,临颍县陈庄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723号原告吴廷甫,男,汉族,1944年1月15日出生,住临颍县。被告临颍县陈庄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陈庄乡陈庄村。法定代表人谢永超,任临颍县陈庄人民政府乡长。原告吴廷甫诉被告临颍县陈庄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廷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校工程款一万元。依法判令偿还欠款利息二万八千八百元(月息0.015元,共16年半)。事实和理由:1999年我给陈庄乡管庄村建教学楼。建成后管庄大队把大部分工程款已付,还欠29000元未付清,大队干部张书记说乡里还欠村里占地款有几万元,让乡政府直接给我,当时三方协商此事,三方都同意,当时由管庄村打欠条签字,把所欠的29000元扣在乡政府,由乡政府给我,后乡政府己还19000元,下欠的10000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我起诉陈庄乡政府,临颍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我败诉,我不服,所我再次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2014)临民瓦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次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是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廷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付坤安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路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