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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章程与杭州萧山英漫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程,杭州萧山英漫摄影工作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906号原告章程,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萧山英漫摄影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学知路151号(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二楼210)。经营者陈子龙,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程诉被告杭州萧山英漫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程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