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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石家翠与覃守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翠,覃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翠,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守莲,1966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翠与被执行人覃守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时,查明:被执行人覃守莲应支付申请人石家翠赔偿款28168.31元(含诉讼费105元)。现被执行人覃守莲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锡玖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吴旦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