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何宏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何宏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200号原告: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柳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宏明,居民。原告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宏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台市镇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