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柳亚理与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亚理,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柳亚理,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法定代表人吴爱荣,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在1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柳亚理支付借款171000元,违约金22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8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交来执行款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