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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金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文字号和文书名称(2016)桂08执39号执行裁定书缓急密级1签人核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傅舒佑拟稿时间2016.10.25份数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39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金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贵仲字第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贵港市南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案需待另案处理财产后再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字第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6)贵仲字第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栋梁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