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恢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昭银与熊孟兰彭六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昭银,熊孟兰,彭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恢778号申请执行人:罗昭银,女,1963年4月2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熊孟兰,女,1971年4月17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彭六一,男,1978年6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昭银与被执行人熊孟兰、彭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昭银与被执行人彭六一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恢7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