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登云与肖启文、田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登云,肖启文,田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649号原告:郭登云,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肖启文,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田顺英,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登云诉被告肖启文、田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登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启文、田顺英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肖启文、田顺英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启文、田顺英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肖启文、田顺英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郭登云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繁华路与松林路交口金星家园Ⅱ-3幢1204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奚雨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