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史加良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加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512号罪犯史加良,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莒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加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史加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3)临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史加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加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史加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加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