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芹与被告滕周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周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秀芹被申请人:滕周敏原告张秀芹与被告滕周敏、杨长彬、滕阿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滕周敏、杨长彬、滕阿敏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实际已冻结滕周敏名下银行帐户存款。原告张秀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秀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滕周敏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周敏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