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旭有、邬伟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有,邬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吴旭有被执行人邬伟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34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邬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邬伟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邬伟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邬伟斌(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52的存款人民币47384.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