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2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坤元、廖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坤元,廖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第1255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被告许坤元,男,1936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廖金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坤元之妻。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坤元、廖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熊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