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木珠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泰宇,郭静,郑木珠,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79号新科楼4层17#。法定代表人张天智,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泰宇,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静,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郑木珠,男,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3。法定代表人郭龙,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泰宇、郭静、原审被告郑木珠、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8月17日向上诉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