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诉陈由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陈由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4563号原告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永丰村垭关煤矿。负责人陶春林。被告陈由林,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斌,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被告陈由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审判员 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