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与槽广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槽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774号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局长。被执行人槽广军,男,汉族,1981年5月16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与槽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77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