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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同财与孙广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同财,孙广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吴同财,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孙广念,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吴同财与被执行人孙广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广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广念银行账户内存款24,200,现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森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