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法执字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利军申请执行金雁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军,金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361号申请人王利军,男,汉族。被申请人金雁,女,蒙古族。本院在受理王利军申请执行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4)杭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