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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青海与付胜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青海,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财保21号申请人:黄青海,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黄国希的儿子)被申请人:付胜勇,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梁瑞勇。申请人黄青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胜勇所有的粤Q×××××号小型轿车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青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付胜勇所有的粤Q×××××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