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6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汤秀娟与蔡燕、童渭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娟,蔡燕,童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6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汤秀娟,女,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蔡燕,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童渭江,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汤秀娟与被告蔡燕、童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秀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81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504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6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