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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付明清申请执行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顺辉、王心卫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清,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顺辉,王心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付明清。被执行人: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沙卫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龙顺辉。被执行人:王心卫。付明清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顺辉、王心卫赔偿款75795.51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