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石小燕与黄先银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燕,黄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34号申请人:石小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23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黄先银,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3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石小燕申请执行黄先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人石小燕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黄先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任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全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