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于佳妮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佳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3行初167号原告于佳妮,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孔令娣,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局长。原告于佳妮诉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佳妮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佳妮负担。审 判 长 武顺华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陆伟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