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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武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0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