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邓春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春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02号罪犯邓春林,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小垭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春林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邓春林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获2015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春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春林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