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字第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黄的大、梁小凤、黄政、梁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黄的大,梁小凤,黄政,梁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字第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负责人:肖学毛。被执行人:黄的大,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被执行人:梁小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政,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被执行人:梁玉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因被执行人黄的大、梁小凤、黄政、梁玉斌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