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堂县,住金堂县。2016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容留蒋某某、廖某、孙某、唐某某在其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文化街465号三阳锦城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同日,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的家中将以上人员挡获,并查获白色晶体、自制吸毒工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与蒋某某、廖某、孙某、唐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从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自制吸毒工具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1.公安机关已收缴、并销毁吸毒工具;2.民警在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0.4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吸毒人员孙某、唐某某、廖某、蒋某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关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张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院综合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次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2017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